指 标

1-2月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61082

9.7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

23242

8.3

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9073

35.6

按经营地分



 城镇

52046

9.6

 乡村

9036

10.7

按消费类型分



 餐饮收入

6613

10.1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

1480

7.1

 商品零售

54469

9.7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21762

8.4

      粮油、食品类

2473

9.7

      饮料类

331

8.2

      烟酒类

798

9.5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2397

7.7

      化妆品类

422

12.5

      金银珠宝类

509

3.0

      日用品类

848

10.1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1239

9.2

      中西药品类

891

10.1

      文化办公用品类

435

-0.9

      家具

314

8.5

      通讯器材类

686

10.7

      石油及制品类

2979

9.1

      汽车类

6118

9.7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324

6.8

注:1.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7年2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18年1、2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月份

环比增速(%)

2017年

2月

0.98

3月

0.85

4月

0.76

5月

0.77

6月

0.86

7月

0.71

8月

0.75

9月

0.86

10月

0.72

11月

0.81

12月

0.72

2018年

1月

0.59

2月

0.76

5.为了消除春节日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历年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

6.上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了修订,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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